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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小伙打籃球受傷索賠贊助公司20萬 合肥中院二審判決
    來源:安徽商報 責任編輯:張雪子 分享到 2023-05-10 17:11:44

    肥東一小伙在打籃球比賽搶籃板時受傷,膝關節受損落下傷殘。事發后,他將比賽的一贊助公司起訴至法院,索賠20多萬元。近日,法院最終判決,小伙打籃球屬自甘風險,駁回了小伙的訴訟請求。

    搶籃板傷了腿 小伙索賠20多萬

    2021年7月,何某某作為某峰球隊球員在肥東某場館舉行的籃球比賽過程中,在與對方球員爭搶籃板球時被撞受傷。

    何某某受傷后在醫院治療。治療期間,某峰公司向何某某支付2萬元。經過鑒定,何某某膝關節受損,落下了傷殘。

    何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后,其父親與某峰公司工作人員協商未果。據了解,該籃球隊是業余的,有比賽的時候臨時召集隊員,隊員不固定。

    該籃球比賽的組織方是肥東某某協會,某峰公司并非籃球比賽的活動組織者,而是一家贊助公司。

    為了挽回損失,何某某將公司起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其20多萬元。

    何某某陳述,他是某峰球隊的球員,在比賽過程中受傷,某峰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
    某峰公司辯稱,其與何某某的損害結果無任何因果關系,籃球比賽屬于自甘風險類活動,公司不承擔競技類體育造成的非惡意損傷。

    屬自甘風險 法院駁回傷者訴請

    肥東法院經審理認為,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,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,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;但是,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。

    何某某自愿參與業余籃球比賽,在與對方球員對抗爭搶籃球過程中受到損害,競技比賽本身是一種具有較高風險的體育運動,何某某作為成年人以及籃球愛好者,對于此類體育運動所可能導致的風險,理應充分知曉,其自愿報名參賽,既是比賽過程中風險的潛在制造者,也是風險的潛在承擔者,對于相關風險也應當自行負擔。

    活動組織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何某某的損害是在與對方球員對抗爭搶籃球過程中造成的,不能認定某峰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。

    肥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駁回了何某某的訴訟請求。

    近日,合肥中院作出二審判決,認為籃球運動具有群體性、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,案涉比賽的隊員系有比賽時臨時召集,隊員不固定,某峰公司并非籃球比賽的活動組織者。

    二審駁回其上訴。

    (田小靜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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